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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号国际能源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保定市建华大街**号**方商贸城**号楼**-**门脸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太原中国铁建·国际城售楼部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园林绿化施工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发生纠纷,应当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民事诉讼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执行,而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2014年,早于新法执行,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太原市北临南内环街口,属太原市万柏林区,故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李 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