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诺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5年朝民初字第65541号
原告北京诺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瑶、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银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依约施工完毕,被告通过验收并实际使用工程,应支付原告相应工程价款。关于质量保证金,被告同意一并给付,本院不持异议。现原告主张工程款37 628.2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意见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施工天鹅湾学校操场修复工程,工程内容包括足球场基础施工、跑道施工、原有草坪铺设(含粘胶、划线)、更换草坪铺设(含粘胶、划线)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37 628.24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0%;结算完成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工程于2014年5月2日竣工,被告于2014年5月9日通过验收。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庭审中,被告同意可以一并支付5%的质量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协议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诺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三万七千六百二十八元二角四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 峰
书 记 员 张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