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72杭新华与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1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华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谢铭
审判员姜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