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33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1682550XX,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崇明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新航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88075487W,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101号开发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军伟,丹阳市练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韦才*、***、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新航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