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26某某与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枫,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1682550XX。
法定代表人:樊厚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8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远自行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远亦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89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