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2447号之一
原告:***,男,195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建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第三人: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