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慧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慧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慧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崂执字14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慧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慧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慧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全濠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崂执字第1462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究
审判员***
审判员侯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