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财保419号
申请人:青岛吉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2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286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成发,理事长。
申请人青岛吉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79829.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青岛远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9829.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