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和达创时代有限公司、青岛吉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1956号
原告:青岛和达创时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88号乙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85QF8Q。
法定代表人:陈子权,总经理。
被告:青岛吉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277471。
法定代表人:王晓栋,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和达创时代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吉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和达创时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和达创时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顾晶京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刘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