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362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约52岁,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