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362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约52岁,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