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3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5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佳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9.45元(含执行费146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执1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聃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