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青岛建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鲁0211民初10667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90991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40.27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