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6325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强,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3层R户。
法定代表人:徐政辉,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昌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大西庄东村237号。
法定代表人:陆庆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昔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昌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冰
书 记 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