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3层R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05110U。
法定代表人:徐政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青,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550132。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粮,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俊佑,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新,山东建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第三人父亲,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上诉人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俊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俊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被上诉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对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上诉人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原审第三人刘俊佑对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均未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被上诉人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4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546元,减半收取7,773元,由上诉人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741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6元,减半收取7,773元,由上诉人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楷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 怡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