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317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芬,五莲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汇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05110U。
法定代表人:徐政辉,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富年
审 判 员 郑成军
人民陪审员 韩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钱永艳
书记员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