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317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芬,五莲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汇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05110U。

法定代表人:徐政辉,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富年

审 判 员  郑成军

人民陪审员  韩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钱永艳

书记员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