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418号
原告:青岛亿佳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亿佳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亿佳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亿佳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亿佳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55.5元,保全费770元,由青岛亿佳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