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925号
原告:青岛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伊岭路2号中***1号楼9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3层R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院工大工程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原告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