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华市吉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江东低丘缓坡开发区中天街**。
法定代表人:余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凯旋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吉星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472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华市吉星包装有限公司提交的挖掘机台班单、砼浇捣旁站监理记录等新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综合本案审查情况,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金华市吉星包装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华市吉星包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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