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55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人民路(金三角)地块,组织机构代码:147636978。
法定代表人:王云海。
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东洲花园流云苑******,组织机构代码:094405825。
法定代表人:李伶俏。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74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三里街道××路××号的房地产,已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置并拍卖,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款项优先扣除执行申请费、诉讼费后,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共计266159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普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5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张光潮
执 行 员 毛玫君
执 行 员 路伟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