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财保56号
申请人: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诉讼及执行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46,195.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6,195.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