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441号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1218号1号楼112A室。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不准许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