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441号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1218号1号楼112A室。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不准许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