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441号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1218号1号楼112A室。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不准许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