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208号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区新达路1218号1号楼112A室。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