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208号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区新达路1218号1号楼112A室。 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