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2918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洁源水暖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平,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洁源水暖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第三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洁源水暖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洁源水暖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洁源水暖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