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881号 申请人: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钤阳办事处钤阳路一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16167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88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437816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