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881号
申请人: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钤阳办事处钤阳路一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516167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88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437816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