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0518号
原告:上海埃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埃米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105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上海埃米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上海埃米陶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