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28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兵,男,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12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87,822.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案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7,822.68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