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302号 原告: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52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