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302号
原告: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52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帝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