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6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681922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津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9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0670.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