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81号 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14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石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