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智普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445号之四 原告:天津智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路港物资装备产业园陆路港三纬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天津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民权门8区5-4-510-5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智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智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智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达 审判员 *** 审判员 尚彬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