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春来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7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原市春来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243号**睿苑小区3号楼C4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原市春来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57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781.66元。太原市春来标准件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春来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邯郸市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擎天立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781.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