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榆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31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68192256),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榆红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AWF5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榆红村民委员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榆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榆红实业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协议书》于2022年1月13日解除;二、三亚榆红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620313.12元及利息(利息以3362031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三亚榆红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1909501.36元;四、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西侧的“聚利大厦”在33620313.12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97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497元中的3447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剩余5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