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3民初1221号
原告: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2025年5月6日,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河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