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7693号
原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
第三人青岛融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融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刑事立案告知书1份,原告所诉或涉刑事诉讼,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龙江
审判员盛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