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710-1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958号万达中心A座2417室。
法定代表人:段作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2)鲁078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911856元。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3年2月24日、2023年5月10日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仅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BA××**、鲁BD××**号车辆两辆,未查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3年5月8日,本院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鲁BA××**、鲁BD××**号车辆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
3、2023年2月24日,本院至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6、2023年5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