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958号万达中心A座2417室。
法定代表人:段作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鲁078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