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308号
申请人: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80号安联-风度柏林4号楼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2867670F
法定代表人:路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996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102号新空间创业广场1**010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94LXM44Q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15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409536.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2)鲁0322民初2516号民事裁定,已于2022年11月15日开始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409536.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