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227号
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2、**,**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与被告**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