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热电分公司

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与某某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227号 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2、**,**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与被告**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