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疏义成与柳吉尧、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193号
原告:疏义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万科城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疏义成与被告***、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青岛万科城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疏义成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媛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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