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48号11号楼101户。
法定代表人:马善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杭州路9号。
法定代表人:翟留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415656.67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84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6135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天业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善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窦在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