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青岛飞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536号
原告: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48号11号楼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06413667L。
法定代表人:马善荣,总经理。
被告:青岛飞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号海航购物中心第二层22号。
法定代表人:韩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飞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予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