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3执2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合江路1号A栋1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景远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初字第5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得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共计256***3.44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11月8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2018)鲁0203执2053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