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25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邹成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3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18000元(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