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115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还原告***45万元(因盐城经济开发区大宇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二作业区码头拆迁,对***或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拆迁补偿,两被告自愿同意将该拆迁补偿款中的45万元直接由原告收取,以充抵上述45万元债务),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70万元。如两被告不按约履行,则原告***可按未付款项及逾期之日起按月1%计算的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1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J×××××车辆,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查封期限为两年(2020.10.28-2022.10.27),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新界村二组1幢、城北小区商业街1幢18室,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11.18-2022.11.17),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1月20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法院处置,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便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