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监9号 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被告: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界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事务所)。 负责人:***,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3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康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