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3民初1485号
原告:**,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开源集团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江国有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开源集团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宗莉
书记员江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