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541号
申请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好,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975206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鲁B7××**、鲁B6××**号车辆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所有的鲁B7××**、鲁B6××**号车辆。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