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541号 申请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好,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975206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鲁B7××**、鲁B6××**号车辆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所有的鲁B7××**、鲁B6××**号车辆。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