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452号裁决书指定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