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5860号
原告: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好,董事长。
被告:青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南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万元;2.诉讼费用由青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13日变更名称为“青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属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退还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