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3财保8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青岛宝日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只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圣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正中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宝日来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圣恩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正中和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城阳区正阳路277号12号楼3单元501户房屋、位于李沧区夏庄路163号16栋1单元203户房屋、位于李沧区夏庄路163号3栋4单元302户房屋各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宝日来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东和旭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康进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圣恩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正中和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飞名下位于城阳区正阳路277号12号楼3单元501户房屋一处;
三、查封申请人**飞名下位于李沧区夏庄路163号16栋1单元203户房屋一处;
四、查封申请人**飞名下位于李沧区夏庄路163号3栋4单元302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綦桂琳